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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学校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信阳师范学院校内有偿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15]196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由各学院(中心)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依据业务类别、仪器设备档次、服务性质核算确定。

第七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费、设备折旧费、人力成本费等。

第八条 收费分为校内、校外两种价格。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九条 财务处为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指定缴费账户,校内外用户按照财务处缴费流程办理缴费手续(见附件)。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统一收取有偿使用费用并开具有效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不得将经费转入非财务处指定账户,对违规收费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按照“谁预约谁使用”的原则,校内用户代校外人员隐瞒身份而享受优惠价格、造成学校收益损失的,追究校内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