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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共享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开放、开展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服务。

第五条 共享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性能良好的、具有共享性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足4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开放的仪器设备;

3.单台(套)价格虽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要求将所有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到学校共享平台中。对新增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加入共享平台。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和预约服务。确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无法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可不列入共享范围。

第八条 应开放而不开放、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可调拨给其他需要的单位。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运行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各学院(中心)依照《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费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并指导各相关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软件升级、数据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录入符合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信息,承接预约,完成相应的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据预约工作量、收费效益、服务质量等给予考评。

第十四条 对于开放共享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服务质量、测试质量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共享服务平台设备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请注明共享平台名称:“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英文翻译为“Open Sharing Platform for Large Equipment of Xinyang NormalUniversity”,简称“OSPLE·XYNU”。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