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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现将《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1日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印发

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16]22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等经费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外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涉及建设规划、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考核、调拨、报废等全过程,包括仪器设备实物管理和账目管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旨在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完整和安全,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的论证。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

(三)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仪器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绩效考核;

(五)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实物和帐目的清查;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完成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维修维护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明确设备管理员、保管员和使用人等,制订相应工作职责;

(三)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四)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和申报,负责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五)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开放共享等工作;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查、建账、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论证与购置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具体需求,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注重发挥投资效益,优化仪器设备配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凡需立项建设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申报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和论证。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效,施工已具备的建设基础和条件,建设内容及经费安排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的建设方案报学校或上级部门审批,批准立项后转资产处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免税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论证和采购。

第五章 仪器设备验收与建账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使用单位和学校两级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供货商须严格按标书及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所有购置、调拨、自制及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资产和设备账目,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章 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良好运行。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和领(使)用人,按“仪器设备管理到人、到房间”的原则管理好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三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做好日常使用登记和电子记录。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要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推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校共享平台,开展预约和测试服务。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工作。普通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由各学院(中心)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由所在学院(中心)自查、学校核查,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排除隐患。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七章 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报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宏观调配,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有权进行调剂。单位调整、合并、变更时,要同时做好单位间仪器设备调拨和资产变更手续。管理人员发生改变时,也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应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凡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凡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寿命者;

(二)仪器设备使用率不高,造成严重闲置者;

(三)未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或拆卸,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者;

(四)未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出租,谋取私利,或公物私用者;

(五)在仪器设备论证、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仪器设备购置后,不及时建账、建卡、档案管理不健全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

附件1

信阳师范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教高司条函[2002]22号文)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成员包括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专家教授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管理与使用绩效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单台(件、套)原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时利用:在考核期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开放等使用机时。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管理,每学年定额机时:通用型仪器设备1400小时/年,专用型仪器设备800小时/年(特殊类仪器设备另行审定);

(二)培训人员数:考核期内通过本台大型仪器设备培养出各类能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的情况;

(三)测试收入:考核期内对校内外开放进行有偿服务总收入;

(四)获奖情况:考核期内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及已授权专利情况;

(五)论文情况:考核期内正式发表的期刊论文情况;

(六)管理与安全:考核期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工作环境及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开放共享情况等。

(七)附加项:包含考核期内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地厅级奖项、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做出的重大社会服务及利用原设备功能开发出的新功能情况;

(八)其他项:包含考核期内测样数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项目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仪器设备负责人自查,学院(中心)考核,学校检查三个阶段。

(一)仪器设备负责人自查:

1.对所负责大型仪器考核期内使用管理状况进行认真总结。

2.依据考核表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

3.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中心)考核工作小组。

(二)学院(中心)考核

学院(中心)考核工作小组对仪器设备负责人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实、评审,并根据考评情况填报有关内容。

(三)学校检查

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核查组,采取听、看、问、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

1.听取学院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结;

2.对学院考核情况进行核实;

3.对各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分别做出评价;

4.总结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先进经验;

5.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对全校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予以反馈,督促整改。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对参加考核的学院按照10%-15%的比例确定“优秀”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利用率低的设备学校将重新进行调配。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分配仪器设备经费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将核减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信阳师范学院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工作,保证维修维护经费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所分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做到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维修维护程序

第三条 维修维护内容和报批程序:

(一)保修期内仪器设备:

在保修期内的新建仪器设备由厂商按标书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二)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

1.单台套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交专业维修机构维修。如维修金额超出设备原值的60%,或多次维修、专家鉴定确认没有维修价值的,建议使用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2.单台套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一次性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一次性维修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维修方案,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实施维修。其中,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修由原供货商按标书及合同要求进行售后服务,做好相应的检修保养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按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分配,经费拨付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登记。其中,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建立专用帐户、统一使用。

第五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维修人员工时费等。此项经费开支不得支付校内人员的劳务费。

第六条 报帐程序:

各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时应遵循“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一)仪器设备维修后的票据,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单》到实验设备处备案登记,票据加盖“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登记专用章”,方可到财务处报帐,否则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二)在维修工作中,更换零部件需纳入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信阳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三)对于人为原因或因管理不到位而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赔偿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维护维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

信阳师范学院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