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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实验室设置是指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实验室。

二、按照教育部实验室信息上报要求,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

三、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四、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实验室服务于学科专业的基础教学实践。

2.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服务于对应学科专业的教学实践。

3.科研实验室服务于相关科研课题或科研方向的科学研究。

五、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条件

1.具有依托的专业,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明确的学科专业教学任务。

2.具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3.具有开展相应教学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4.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六、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研究任务,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具有符合实验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3.具有开展相应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经费。

4.具有一定数量的学术研究人员,学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

七、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首先由各院(部、处)提出设置申请,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查,然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

1.基础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论证;

2.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论证;

3.科研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研处组织论证。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

九、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