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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为了加强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开展科学实验、检测、计量、计算、分析、化验、诊断、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技术服务。

2.开设实验教学课程。

3.使用钢琴及其它乐器对外服务。

4.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

5.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6.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7.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1.实验室对外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部) 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单位,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2.实验室对外服务须填写<河南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3.实验室要确保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必要时应签订对外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加盖河南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

4.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5.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6.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对外服务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7.实验室对外服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全部收交校财务处外,按情节轻重,扣发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津贴,同时学校将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材料费:根据购入价,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

2.仪器设备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小时按原价的0.5‰-2‰计算。

3.管理费:按材料费、设备折旧费、工时费、水电费总和的10%-30%收取。

4.其他费用:

· 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 工时费:按各种收费标准执行

5.咨询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入管理

1.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统一上缴学校,每学期与财务处进行结算,以每学期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

2.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标准核算金额,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上交财务处。

五、收入分配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毛收入的30%上交学校(含5%管理费);70%返回院(部),其中用于奖金、福利基金支出不超过毛收入的50%;咨询服务的80%作为项目承担者的劳务酬金,10%作为院(部)奖酬基金;10%上缴学校。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