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的人员准入审核、项目准入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各学院(中心)目标任务考核“管理效能考评”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学校、主管部门、学院(中心)、实验室等单位组成的多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分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学校与主管部门和各学院(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学院(中心)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等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后勤处、基建处、资产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与审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等。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相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和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体制、机制和操作规范等,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各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协助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结合上级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建立本单位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所辖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室醒目处张贴宣传。
第十条 实验人员须履行实验工作场所和实验工作岗位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审核制度,包括实验人员准入和实验项目准入等审核。
实验人员准入审核是指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
实验项目准入审核是要求对实验项目要进行技术安全评估,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项目严禁进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内外教学、科研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重视环境安全管理。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物、废液,不得污染环境,保持实验室卫生干净整洁。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潮、防火、防爆、防盗;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四条 重视防火防盗工作。防火工作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增强防盗意识,增加必要的防盗措施和监控设备,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重视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设备,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十六条 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的购买、保管、领用、余量监控、登记、回收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全程化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要求使用和管理。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信院字[2018]162号)。
第十七条 重视辐射防护管理工作。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按规定进行处置。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辐射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信院字[2018]167号)。
第十八条 重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购买、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做到专瓶专用、定期检查。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信院字[2018]166号)。
第十九条 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生物、基因工程生物等安全管理,严格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操作相关实验。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信院字[2018]163号)。
第二十条 重视实验室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承担保密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担保密项目的实验室场地不得对外开放,参观实验室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二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消防设施、排废处理方案等列入工程设计规划,报消防、环保、建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合适场所,做好水、电、气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急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由具备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领用、借用或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五章 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重视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好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危险废弃物收集、存储、转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危险废弃物转移工作,与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定期完成危险废弃物转移。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信院字[2018]164号)。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操作规范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运行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实验室废弃危险品处置情况;
7.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使得安全检查日常化、规范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实验室安全检查要建立实验室检查活动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中心)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学院(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针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制定周密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完成时限。对于需要学校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交报告,请求支持。相关隐患在未得到妥善解决前,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误。事故调查中,学院(中心)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及时提交事故报告。具体管理要求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信院字[2018]165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