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见附件1),以及其他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见附件2)。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构建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分级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
第七条 申购流程如下:
(一)申购单位申请
学院(中心)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数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程序等,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批。
(二)管理部门审批
申购审核批准后,学院(中心)向公安、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获得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
(三)采购及供货
学院(中心)依据相关许可证明进行购买,委托有资质的供货商向公安、环保、运输等机关申办、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后组织采购和供货。相关学院相应做好药品入库、保管、登记和申购文件存档工作。
第八条 凡购买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特殊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赠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移、转赠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与废物处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人管理、制度健全的药品仓库,存放地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盗等规定,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防渗、防鼠、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堆垛之间应当有安全距离,要求主要通道通畅。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处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性质相互冲突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要保持安全的存放距离。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配备专用储柜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标签鲜明、标志醒目,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重新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培训合格达到岗位要求的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包括教学活动组织者、科研项目主持人、研究生导师和实验室管理人等)作为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必须熟悉所接触危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学生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和保管,分发学生的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在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专业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须提交危险品领用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经相关负责人(包括教学活动组织者、科研项目主持人、研究生导师和实验室管理人等)审核签字同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尽快送至所需的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出入其他实验室、办公室、寝室和其它场所。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危险化学品归还原领取仓库,实验室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的处置由各学院(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制定科学、安全、合理的处置措施和程序。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登记、储存、移交等工作。废弃物应储存于通风、防渗漏、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害等专门场所。剧毒类废弃物应储存于安保措施齐全的专用储柜。废弃物的处置依照合同移交专业公司进行处置。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的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相关负责人应逐级向本单位领导、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制度要在教学科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予以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详见链接网址:http://sysb.xynu.edu.cn/model/TwoGradePage/newsdetail.aspx?id=517&columnId=122
附件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
|
1酸类
|
1.1
| 硝酸
|
| 7697-37-2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1.2
| 发烟硝酸
|
| 52583-42-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1.3
| 高氯酸[浓度>72%]
| 过氯酸
| 7601-90-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72%]
|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
|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2硝酸盐类
|
2.1
| 硝酸钠
|
| 7631-99-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2
| 硝酸钾
|
| 7757-79-1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3
| 硝酸铯
|
| 7789-1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4
| 硝酸镁
|
| 10377-60-3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5
| 硝酸钙
|
| 10124-37-5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6
| 硝酸锶
|
| 10042-76-9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7
| 硝酸钡
|
| 10022-31-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8
| 硝酸镍
| 二硝酸镍
| 13138-45-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9
| 硝酸银
|
| 7761-88-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0
| 硝酸锌
|
| 7779-8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1
| 硝酸铅
|
| 10099-74-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3氯酸盐类
|
3.1
| 氯酸钠
|
| 7775-0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钠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2
| 氯酸钾
|
| 3811-04-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钾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3
| 氯酸铵
|
| 10192-29-7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
|
4高氯酸盐类
|
4.1
| 高氯酸锂
| 过氯酸锂
| 7791-03-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4. 2
| 高氯酸钠
| 过氯酸钠
| 7601-89-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 3
| 高氯酸钾
| 过氯酸钾
| 7778-7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 4
| 高氯酸铵
| 过氯酸铵
| 7790-98-9
|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5重铬酸盐类
|
5. 1
| 重铬酸锂
|
| 13843-81-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2
| 重铬酸钠
| 红矾钠
| 10588-01-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3
| 重铬酸钾
| 红矾钾
| 7778-50-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4
| 重铬酸铵
| 红矾铵
| 7789-09-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
|
6.1
|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
| 双氧水
| 7722-84-1
| (1)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1
(2)20%≤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2
(3)8%< 含量<20%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6.2
| 过氧化锂
| 二氧化锂
| 12031-80-0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3
| 过氧化钠
| 双氧化钠;二氧化钠
| 1313-60-6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4
| 过氧化钾
| 二氧化钾
| 17014-71-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5
| 过氧化镁
| 二氧化镁
| 1335-26-8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6.6
| 过氧化钙
| 二氧化钙
| 1305-7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7
| 过氧化锶
| 二氧化锶
| 1314-18-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8
| 过氧化钡
| 二氧化钡
| 1304-29-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9
| 过氧化锌
| 二氧化锌
| 1314-22-3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10
| 过氧化脲
| 过氧化氢尿素;过氧化氢脲
| 124-43-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6.11
| 过乙酸[含量≤16%,含水≥39%,含乙酸≥15%,含过氧化氢≤24%,含有稳定剂]
| 过醋酸;过氧乙酸;乙酰过氧化氢
| 79-21-0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过乙酸[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
|
|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
6.12
| 过氧化二异丙苯[52%<含量≤100%]
| 二枯基过氧化物;硫化剂DCP
| 80-43-3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6.13
| 过氧化氢苯甲酰
| 过苯甲酸
| 93-59-4
| 有机过氧化物,C型
|
6.14
| 超氧化钠
|
| 12034-12-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15
| 超氧化钾
|
| 12030-88-5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7易燃物还原剂类
|
7.1
| 锂
| 金属锂
| 7439-93-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2
| 钠
| 金属钠
| 7440-23-5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3
| 钾
| 金属钾
| 7440-09-7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4
| 镁
|
| 7439-95-4
| (1)粉末: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2)丸状、旋屑或带状:
易燃固体,类别2
|
7.5
| 镁铝粉
| 镁铝合金粉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6
| 铝粉
|
| 7429-90-5
| (1)有涂层:易燃固体,类别1
(2)无涂层: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
7.7
| 硅铝
|
| 57485-3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硅铝粉
|
7.8
| 硫磺
| 硫
| 7704-34-9
| 易燃固体,类别2
|
7.9
| 锌尘
|
| 7440-66-6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粉
|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灰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7.10
| 金属锆
|
| 7440-67-7
| 易燃固体,类别2
|
金属锆粉
| 锆粉
|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1
| 六亚甲基四胺
| 六甲撑四胺;乌洛托品
| 100-97-0
| 易燃固体,类别2
|
7.12
| 1,2-乙二胺
| 1,2-二氨基乙烷;乙撑二胺
| 107-15-3
| 易燃液体,类别3
|
7.13
| 一甲胺[无水]
| 氨基甲烷;甲胺
| 74-89-5
| 易燃气体,类别1
|
一甲胺溶液
| 氨基甲烷溶液;甲胺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1
|
7.14
| 硼氢化锂
| 氢硼化锂
| 16949-15-8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5
| 硼氢化钠
| 氢硼化钠
| 16940-66-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6
| 硼氢化钾
| 氢硼化钾
| 13762-5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8硝基化合物类
|
8.1
| 硝基甲烷
|
| 75-52-5
| 易燃液体,类别3
|
8.2
| 硝基乙烷
|
| 79-24-3
| 易燃液体,类别3
|
8.3
| 2,4-二硝基甲苯
|
| 121-14-2
|
|
8.4
| 2,6-二硝基甲苯
|
| 606-20-2
|
|
8.5
| 1,5-二硝基萘
|
| 605-71-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6
| 1,8-二硝基萘
|
| 602-38-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7
|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
| 25550-58-7
| 爆炸物,1.1项
|
二硝基苯酚溶液
|
|
|
8.8
| 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1-羟基-2,4-二硝基苯
| 51-28-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9
| 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329-71-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0
| 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573-56-8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1
| 2,4-二硝基苯酚钠
|
| 1011-73-0
| 爆炸物,1.3项
|
9其他
|
9.1
|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 硝化棉
| 9004-70-0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 爆炸物,1.3项
|
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
| 硝化棉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2
|
9.2
|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
| 苦氨酸钠
| 831-52-7
| 爆炸物,1.3项
|
9.3
| 高锰酸钾
| 过锰酸钾;灰锰氧
| 7722-6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4
| 高锰酸钠
| 过锰酸钠
| 10101-50-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5
| 硝酸胍
| 硝酸亚氨脲
| 506-93-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9.6
| 水合肼
| 水合联氨
| 10217-52-4
|
|
9.7
| 2,2-双(羟甲基)1,3-丙二醇
| 季戊四醇、四羟甲基甲烷
| 115-77-5
|
|
| | | | | | |
注:1、各栏目的含义:
“序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品名”: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别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附件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附件4
信阳师范学院 xxxxx学院(中心) 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申请人姓名
|
| 所在单位
|
|
使用场所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期限
|
| 保管方式
|
|
试剂公司名称
|
| 联系电话
|
|
化学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申购日期
|
|
|
|
|
|
|
|
|
|
|
|
|
|
|
|
申购理由
(主要用途、操作规程等,可加附页)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安全措施
及废弃物
处置程序
|
|
实验室主任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中心)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实际经办人签名: 联系方式: 登记日期:
信阳师范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执行《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并承诺如下:
(一)申请购用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将保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制作爆炸品等,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对危险化学品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三)使用人严格按要求做好采购、使用、保管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记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麻醉精神类药品的购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正规程序申请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渠道购买。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麻醉精神类药品产生的废物严格遵照国家法律和学校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要求,进行安全合理收集、暂存、登记和移交,保证不将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扔、乱倒、乱放。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化学品及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出现安全事故,我单位(或本人)自愿接受相应责任和处罚。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交所在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申请购用人(签名):
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名): (申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