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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辐射防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2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令第3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射 线装置、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三条 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工作场所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

工作场所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护人员受到意外辐射的安全措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已有工作场所应进行改造,增加屏蔽墙厚度,安装防护门和剂量报警器、防盗报警器、摄像装置等,配备辐射防护设备、污染监测仪器、修建有效的排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时,须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递交环境评估报告,并由学校向环保部门递交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要求做到“三个同时”,即放射工作场所主体工程与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从业培训、个人剂量监测

第六条 凡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

其他需进入辐射安全实验室的人员需由本学院(中心)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在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单独进行仪器操作。

第七条 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个人剂量监测牌专人专用,不得借用、挪用。不得将个人剂量监测牌放置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上。

第八条 个人剂量监测牌的监测和换发按季度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设专人管理非密封性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实验场所和设备旁张贴负责人和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

使用者须进行申请,并在批准后方能进入实验场所操作设备,使用者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区域工作,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不得接纳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人员使用设备从事放射性实验与研究。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放射源和同位素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数量和操作人员、指导教师等,定期账物核对。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加强放射性工作场所环境巡回监测,保证每季度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定期自查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情况,每项实验完毕,应进行污染监测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在辐射设备所在场所。

第十四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应有完善的台账记录。废弃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处理需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报告并交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经专业公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同位素废液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并张贴辐射危废物标识,交专业公司处理。

第五章 卫生营养津贴、从业体检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其卫生营养补贴由学校核定发放。具体发放标准详见《信阳师范学院从事实验室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补贴管理办法》(信院字[2018] 号)。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辐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十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